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人可申请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若其权益将受到影响。仲裁庭应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申请参加仲裁的权利,但申请是否成功由仲裁庭审查决定。第三人可通过仲裁程序维护权益,否则需采取其他方式(如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如果第三人认为其对争议案件的标的享有的请求权,或者认为仲裁庭即将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影响他的权利义务,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向仲裁庭表明其同意接受仲裁庭审理的意思,从而加入到仲裁程序之中。当然,第三人的申请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进入仲裁程序,只有当仲裁庭对第三人的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表示同意后,第三人才能加入到仲裁程序中来,否则,其只能以其他方式(如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当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如果发现争议案件直接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从公平原则出发,仲裁庭应当将此情况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参加仲裁的权利,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是否申请,由其自主决定。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中的第三方介入程序及影响
劳动仲裁中的第三方介入程序及影响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允许第三方参与并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或进行辩护的程序。这种介入可以是由雇主、工会、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的。第三方介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可以提供更全面的证据和观点,有助于仲裁机构做出公正、客观的决定。其次,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增加仲裁过程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此外,第三方介入可能会产生争议和纠纷,因为不同利益相关方可能持不同立场。因此,在劳动仲裁中引入第三方介入程序需要权衡其利弊,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过程。
结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根据该规定,第三人若认为其请求权受到影响或仲裁裁决将影响其权益,可向仲裁庭表示同意参与仲裁程序。然而,仲裁庭需审查申请及相关证据后方可同意,否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实践中,仲裁庭应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申请参加仲裁的权利,但最终是否申请由第三人自主决定。劳动仲裁中引入第三方介入程序可提供全面证据和观点,但也增加了复杂性和时间成本,可能引发争议。因此,权衡利弊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过程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